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 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一案。

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

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人事主任    


張貼日期: 2025-09-10 09:51:01  點閱:61

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3日總處培字第1140020594號書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、勞動部函及解釋令影本各1份。

三、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,所定法律訴訟,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、移付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,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,雇主應給予公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