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: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申請補發換發作業要點」第4點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以臺 教師(四)字第1142602482A號令修正發布並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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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人事主任    


張貼日期: 2025-11-06 16:10:14  點閱:49

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28日臺教師(四)字第1142602482B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s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。
三、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,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蕭科員,電話:(02)7736-5540。